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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朝国史论乐 北宋 · 蒲宗孟
 出处:全宋文卷一六三○、《太平治迹统类》卷七、《九朝编年备要》卷一四、《宋代蜀文辑存》卷一九
世号太常为雅乐,而未尝施于燕享,岂以正声为不美听哉?
夫乐者,乐也,其道虽微妙难知,至于奏之而使人悦豫和平,此不待知音而后能也。
尝窃观于太常,其乐县钟磬埙篪搏拊之器,与夫舞缀羽籥干戚之制,盖皆仿诸古矣。
逮振作之,则听者不知为乐,而观者厌焉。
岂所谓古乐,其声直若此哉?
孔子恶郑,恐其乱雅乐之声者似是而非也。
孟子亦曰:「今乐犹古乐」。
然今太常独与教坊乐音殊绝,何哉?
昔者李照、胡瑗、阮逸改铸钟磬,处士徐复笑之曰:「圣人寓器以声,不先求其声,而更其器,其可用乎」?
、瑗、逸制作久之,卒无成。
房庶亦深订其非是,因著书论古乐与今乐本末不远。
其大略以谓:上古世质,器与声朴,后世稍变焉。
金、石,钟、磬也,后世易之为方响;
丝、竹,箫、琴也,后世变之为筝、笛;
匏,笙也,攒之以斗;
埙,土也,变而为瓯;
革,麻料也,击而为鼓;
木,柷、敔也,贯之为板。
此八音者于世甚便,而不达者指庙乐镈钟、镈磬、宫轩为正声,而概谓胡部、卤部为淫声,殊不知大辂起于椎轮,龙艘生于落叶,其变则然也。
古者以俎豆食,后世易之以杯盂;
古者簟席以为安,后世更之以榻案。
虽使圣人复生,不能舍杯盂榻案,而复俎豆簟席之也,然则八音之器岂异于此哉!
孔子曰:「放郑声」。
郑声淫者,岂以其器不若古哉?
亦疾其声之变尔。
试使知乐者由今之器,寄古之声,去其惉懘靡曼,而归之中和雅正,则感人心,导和气,不曰治世之音乎?
然则世所谓雅乐者,未必如古,而教坊所奏,岂尽为淫声哉?
数子纷纷改制钟律,而复、庶之论,指意独如此,故缀其语存之,以俟知音者焉。
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五原注引。
元祐乐议 其五 议声器 宋 · 杨杰
 出处:全宋文卷一六四○、《宋会要辑稿》乐二之三○、三一(第一册第三○六页)、《玉海》卷八
镇论声器之失,以为国朝李照以纵黍累尺,胡瑗以横黍累尺,皆失之于以尺而生律也。
房庶之法,以律而生尺,得古之制。
镇用太府尺以为乐尺,下今乐一律有奇,以为得其理。
谨按,皇帝命伶伦断竹节两闭,听凤之鸣,以为律吕,此造律之本也。
初无用之法。
至汉《律历志》则曰:「度本起黄钟之长,以子谷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
又曰「量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乃有用之制矣。
镇以谓世无真,乃用太府尺以为乐尺,盖出于镇一家之言,而又下一律有奇,其实下旧乐三律矣。
然则管笛之类,比旧差长,窍比旧差大而短,未知久长而可用之乎?
王楚王合以庶长孙袭封议熙宁三年六月 北宋 · 韩忠彦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六、《宋会要辑稿》帝系四之二三(第一册第一○四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二
古者袭封之法,子孙承重,皆以嫡相传。
今详令文之制,与古稍异。
若无嫡孙,而有嫡曾孙,则舍曾孙而立嫡子之母弟;
若无母弟,又立庶子
以此知亦许推及旁支,常以亲近者为先也。
今令文称:无嫡孙、同母弟,则立庶孙。
以礼典与《五服敕》言之,诸子之子,除嫡长外,皆为庶孙。
既云立庶孙,则当于诸房庶孙内择其长者一人立之。
盖王视孙恩亲等也,庶孙比曾孙,行尊而属近故也。
今若专以嫡房妾子为庶孙,则别房子孙当以何亲名之?
窃详当时立法之意,若专主嫡房妾子,则必曰嫡孙庶弟,不应统云庶孙也。
既指王而统言庶孙,则通于诸房明矣。
今庶孙见存,偶因嫡孙房兄弟皆亡,遂弃庶孙不立,而下传曾孙;
或不幸又无曾孙,只有别房庶孙,岂可便作无后国除乎?
不惟人情未顺,切恐深违法令之文。
况续奉旨依令敕详定,臣等谓诸房之孙合依《五服敕》通为庶孙;
既无嫡孙、母弟,依令文立庶孙传袭。
秦王长孙承亮、楚王长孙从式定袭封。
程可久 南宋 · 朱熹
 出处:全宋文卷五五○一、《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三七
熹昨者拜书草率,重蒙枉答,诲示勤恳;
并刘掾转示所制古度量及《图义》一册,伏读捧玩,开发良多。
其为感慰,不可具言!
熹孤陋之学,于古人制度多所未讲。
近看《范蜀公集》引房庶《汉志》别本比今增多数字,又论员分方分之差,亦甚详悉,窃意其所以与司马公、胡先生不同之端正在于此,所当明辨。
今《图义》中似已不取其说,然未尝质其所以不然之意,熹于此有未晓然者。
因便更乞详以见教,幸甚。
刘掾又云蒙许并寄古权,亦愿早得之也。
温公周尺刻本旧亦尝依放制得一枚,乃短于今铁尺寸许,不知何故如此差误。
俟检旧本,续求教也。
口赋、阡陌二说,并指教,考證精博,叹服尤深。
但「阡陌」二字,鄙意未能无疑
因以来教「千百」之义推之,则熹前说所谓「径涂为阡」者当为陌,「畛道为陌」者当为阡。
盖《史记索隐》引《风俗通》「南北曰阡,东西曰陌」,又云「河南以东西为阡,南北为陌」。
今以《遂人》之法考之,当以后说为正也(《遂人》)
房庶律尺法疏皇祐三年十二月 北宋 · 范镇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一、《宋会要辑稿》乐二之二三(第一册第三○二页)、《文献通考》卷一三一、《宋史》卷七一《律历志》四
李照以纵黍累尺,管空径三分,容千七百三十;
胡瑗以横黍累尺,管容一千二百,而空径三分四釐六豪;
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
所言,实千二百于管,以为黄钟之长,就取三分以为空径,则无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说为是。
盖累黍为尺,始失之于《隋书》,当时议者以其容受不合,弃而不用。
及隋平陈,得古乐器,高祖闻而叹曰:「华夏旧声也」。
遂传用之。
唐祖孝孙、张文收号称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之古乐,制定声器。
朝廷久以钟律未正,屡下诏书,博访群议,冀有所获。
所言,以律生尺,诚众论所不及。
请如其法,试造尺律,更以古器参考,当得其真。
与司马温公论乐书(八) 北宋 · 范镇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九、《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六二附录
皇祐中,与君实官太常,同议大乐,阮天隐、胡先生深诋李照非是。
最后房庶来,又言二人者亦非是,何则?
以尺而起律也;
又谓王朴之乐高五律。
已而依之说,令制尺、律、龠三种,而律才下三格,与李照同。
是时朝廷特授一官,罢归,亦自黜其言之不中。
君实初与胡、阮非李照者,近时又以前史不可刊。
今按前史抵误,献十条,才录七条奉呈,请详观之,于义理可刊不可刊。
大抵吾侪读经史,经有注释之未安者,史有记录之害义理者,或为论、或为辩以正之,所以见为学之志而示于世,注《老子》是也。
今夫乐,自太祖病之,太宗、真宗、仁宗讲求之,主上欲救正之。
列圣之所拳拳者,盖以礼乐治国之大,而不可一日慢。
况乐之太簇为黄钟、宫商易位哉!
君实今所主,是前与胡、阮非之者。
君实前非李照,今复主之,岂未思之邪?
王朴乐,某亦同房庶非之,虽高五律,君臣民事物不相干,今复欲用之,何可得也?
胡瑗所作,比王朴下半律,仲更尝言之。
君实已悉李照之乐声,虽发扬,又下三律,然君臣民事物皆失其位,不可不深念之。
上皇帝书论尺律皇祐四年六月 北宋 · 范镇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三
六月十一日,具位臣镇昧死再拜上书体天法道钦文聪武圣神孝德皇帝陛下:臣伏以陛下制乐,以事天地宗庙,以扬祖宗之休,兹盛德之事也。
然自下诏以来,及今三年,有司之论,纷然未决,盖由不议其本,而争其末也。
臣为礼部官时,与乡人房庶同上尺律,讲之甚详。
已归,臣又罢职,而臣犹冒侵官之罪以进其说者,不敢自诬有所隐默,以负陛下制作之意也。
臣切惟乐者和气也,发和气者声音也。
声音之生,生于无形,故古人惧后人不能知也,乃以有形之物传其法,俾后人参考之;
参考而是,然后无形之声音得,而和气可导也。
夫形者何?
也,律也,尺也,龠也,釜也,斛也,算数也,权衡也,钟也,磬也。
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然后为得也;
今皆相戾而不相合,则为非是矣。
有形之物非是,而欲求无形之声音和,安可得哉!
臣谨条十者非是之验列于左,惟陛下裁择焉。
臣谨按《诗》:「诞降嘉种,维」。
诞降者,天降之也。
许慎云:「,一稃二米」。
又云:「一秠二米」。
后汉任城县产秬黍,三斛八斗,实皆二米,史官载之,以为嘉瑞。
又古人以为酒者,谓之秬鬯。
宗庙降神,惟用一尊,诸侯有功惟赐一卣,以明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贵重之也。
取之民间者动至数斛,皆一米,河东之人谓之黑黍
设有真,以为取数至多,不敢送官,此为非是,一也。
又按先儒皆言律空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容千二百,积实八百一十分。
今律空径三分四釐六毫,围十分三釐八毫,是围九分外其大一分三釐八毫,而后容千二百
除其围广,则其长止七十六分二釐矣。
说者谓四釐六毫为方分,古者以为律,竹形本圆,而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为非是,二也。
又按《汉书》,分、寸、尺、丈、引本起黄钟之长,又云九十分黄钟之长。
黄钟之长者,据千二百而言也。
千二百之施于量则曰黄钟之龠,施于权衡则曰黄钟之重,施于尺则曰黄钟之长。
今违千二百之数,而以百黍为尺,又不起于黄钟,此尺之为非是,三也。
又按《汉书》言龠,其状似爵。
爵谓爵盏,其体正圆,故龠当圆径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积实八百一十分,与律分正同。
今龠乃方一寸,深八分一釐,容千二百,是亦以方分置算也,此龠之非是,四也。
又按《周礼》釜法,方尺,圆其外,深尺,容六斗四升。
方尺者,八寸之尺也;
深尺者,十寸之尺也。
何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别?
按《周礼》:「璧羡度尺,好三寸以为度」。
璧羡之制,长十寸,广八寸,同谓之度尺、以为度,则八寸、十寸俱为尺矣。
又《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
八尺者,八寸之尺也;
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
同谓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十寸尺明矣。
故知以八寸尺为釜之方,十寸尺为釜之深,而容六斗四升,千二百八十龠也,积实一百三万六千八百分。
今釜方尺,积千寸,此釜之非是,五也。
又按《汉书》斛法,方尺,圆其外,容十斗,旁有庣焉。
隋时,汉斛尚在,故《隋书》载其铭曰:「律嘉量斛,方尺,圆其外,庣旁九釐五毫,幂百六十二寸,深尺,容一斛」。
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之非是,六也。
又按算法,圆分谓之径围,方分谓之方斜,所谓「径三、围九、方五、斜七」是也。
今圆分而以方法算之,此算数非是,七也。
又按权衡者,起千二百而立法也。
周之釜,其重一钧,声中黄钟之宫。
《汉书》之斛,其重二钧,声中黄钟。
釜、斛之制,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轻重者,欲见厚薄之法,以考其声也。
之轻重未真,此权衡为非是,八也。
又按钟有大小,有轻重,有厚薄。
今无大小,无轻重,无厚薄,而一以黄钟为率,此钟之非是,九也。
磬一律谓之博,二律谓之股,三律谓之鼓,凡此者十二律各别也。
今之磬一以黄钟为率,是磬之非是,十也。
凡此者皆有形之物也,易见者也。
使其一不合,则未可以为法,况十者皆相戾乎?
臣固知其无形之声音不可得而和也。
请以臣章下有司,问之二米与一米孰是;
律之空径三分与四分四釐六毫孰是;
律之起尺与尺之起律孰是;
龠之圆制与方制孰是;
釜之方尺、圆其外,深尺,与方尺孰是;
斛之方尺、圆其外、庣旁九厘五毫,与方尺、深尺六寸二分孰是;
算数之圆分与方分孰是;
权衡之重以二米矩忝与一米孰是;
钟磬依古法有大小、轻重、长短、厚薄而中律,与不依古法而中律孰是。
是不是定,然后制龠、合、升、斗、釜、斛以校其容受;
容受合,然后下诏以求其真
至,然后可以为量、为钟磬;
量与钟磬合于律,然后可以为乐也。
今尺律本末未正,而详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费无虑千万计矣,此议者所以云云也。
然议者不言,有司议论依违不决,而顾谓陛下作乐为过举,又言当今宜先政令,而礼乐非所急,此臣之所尤惑也。
傥使有司合礼乐之论,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亲临决之,于政令不已大乎?
昔汉儒议盐铁,后世传《盐铁论》。
今陛下定雅乐以求废坠之法,而有司论议不著盛德之事,后世将何考焉?
愿陛下令有司人人条件,据经史论议,合为一书,则孰敢不自竭尽,以副陛下之意?
如以臣议为然,伏请权罢详定、修制二局,俟真至然后为乐,则必得至当而无事于浮费也。
臣不胜区区之愚,臣镇惶恐昧死再拜。
按:《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六九。又见《宋会要辑稿》乐二之二五。第一册第三○三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二,《太平治迹统类》卷七,《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三一,《国朝诸臣奏议》卷九六,《玉海》卷一○五,《文献通考》卷一三一,《宋史》卷七一《律历志》四,《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八○,《宋代蜀文辑存》卷八。
乐书论律尺 北宋 · 范镇
 出处:全宋文卷八七○、《玉海》卷七、《宋代蜀文辑存》卷九
《汉志》曰:「分尺寸丈引,本起黄钟之长」。
又曰:「九十分,黄钟之长」。
是尺之生于律也。
晋、隋以来,乃先定尺而后制律,故有横之异,而容受卒不得合也。
《隋书》载历代尺十五种,失于不起黄钟之长也。
凡尺、量、权衡皆起千二百,而今用百黍为尺,故于律容有不合者,亦失于《隋书》也。
开皇官尺,今太府尺是也,得黄钟所生之法。
今之太府量,比古量半之。
郑康成嘉量注曰「积千寸」,已不知嘉量之容。
王朴制尺以考器,而器与声俱失。
国朝李照以纵黍累尺,黍细而尺长,律之径三分,其容乃千七百三十
胡瑗以横黍累尺,大而尺短,律之容千二百,而径乃三分四釐六毫。
皆失于以尺生律也。
房庶之法,以律生尺,其径三分,其容千二百,得古之制,考于周釜汉斛,无不合之差。
臣以见校其法为律,与今太府尺合。
今之尺,古之乐尺也,以为乐,其声下今之乐一律有奇,而君臣民事物各当其位。
与司马温公论乐书(一一) 北宋 · 范镇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九、《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六二附录、《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一○六、《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卷一四
某与君实议乐,前后几万言,不出于以尺起律、以律起尺二事为异同尔,其馀则汎用传记證佐而已。
最先者,君实以为房庶改《汉书》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之广」八字。
某以为《汉书》前言分寸尺丈引本起黄钟之长,后言九十分黄钟之长,则八字者不可谓自为,且亦不能为也。
尺量权衡皆以千二百,在尺则曰黄钟之长,在量则曰黄钟之龠,在权衡则曰黄钟之重,皆千二百也,岂独于尺而为不成文理乎?
《隋书》诸儒之论,始以一黍为一分之说,若尔,则黄钟积实一千二百分,而八百一十分者非也。
蔡邕不能知,谓铜律尺为铜龠尺。
黄钟,万事根本,尺量权衡之所禀者。
而诸儒尺至有一十五种,逮今千馀年,无人是正。
吾侪业已留意,不可为终之乎?
君实以青赤黄白黑主于温,酸苦甘辛咸主于饱,谓为某说不然。
五色者之于衣,华于身而已,五味者之于食,适于口而已,乌取于温饱而云乎哉?
君实议乐,正如是矣。
王朴之乐,君臣民事物全不相干,以仲吕为黄钟而次比之,知其然也。
李照之乐皆失位者,以太簇为黄钟而次比之,知其然也。
此非面陈不可。
持国约石淙相见,至时亦当一往,以究其说。
君实云「必有伶伦、后夔、师旷始能知之」。
某以为三人亦不能知。
何则?
无律也。
《书》云「律和声」,《礼》云「吹律听军声」,《传》云「虽有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故知三人者有亦不能知之,无律故也。
君实云「示谕七条,或然或否」,不知何者为然,何者为否,请一疏示,当为修改。
某谓太府尺为黄帝时尺,考李照之律与尺而知其然。
李照太府尺纵而累之,亦牵于《隋书》之说也。
然其乐比其律高三律,律是而乐非也。
何以知今之尺是黄帝时尺?
黄帝之法,为律以起尺,十二律内外皆有损益,其声和而与古乐合;
以为釜斛,而其分数、其轻重又与《周官》、汉斛铭并同,无毫釐之差。
以此知太府尺、太府权衡皆黄帝时物也,其法与黄帝之法同起于律也。
隋谓之开皇官尺,历唐以至于今者,谓隋唐尺则人皆信之,谓黄帝时尺则皆骇矣。
自隋以来,至唐以及五代,最为乱世,而此物不变,则自秦至三代、至五帝而上至黄帝,又何疑哉?
千岁之日,今日是也。
谨此复命。
执政论律尺书皇祐三年十二月 北宋 · 范镇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一、《宋史》卷七一《律历志》四、《宋代蜀文辑存》卷九
今律之与尺,所以不得其真,由累黍为之也。
累黍为之者,史之脱文也。
古人岂以难晓不合之法,书之于史,以为后世惑乎,殆不然也。
易晓而必合也,房庶之法是矣。
自言其法,依古以律而起尺,其长与空径、与容受、与一千二百之数,无不合之差。
诚如庶言,此至真之法也。
且黄钟之实一千二百,积实分八百一十,于算法圆积之,则空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积实八百一十分,此古律也。
律体本积之是也。
今律方积之,则空径三分四釐六豪,比古大矣。
故围十分三釐八豪,而其长止七十六分二釐,积实亦八百一十分。
律体本不方,方积之,非也。
其空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积实八百一十分,非外来者也,皆起于律也。
以一黍而起于尺,与一千二百之起于律,皆取于
今议者独于律则谓之索虚而求分,亦非也。
其空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之起于律,与空径三分四釐六豪、围十分三釐八豪、长七十六分二釐之起于尺,古今之法,疏密之课,其不同较然可见,何所疑哉?
若以谓工作既久而复改为,则淹久岁月,计费益广,又非朝廷制作之意也。
其淹久而费广者,为之不敏也。
言太常乐无姑洗、夹钟、太簇等数律,就令其律与其说相应,钟磬每编才易数枚,因旧而图新,敏而为之,则旬月之功也,又何淹久而广费哉?
与司马温公论乐书(一) 北宋 · 范镇
 出处:全宋文卷八六九
九月二十二日,镇再拜复书君实足下:昨日辱书,以为镇不当为议状是房庶尺律法。
始得书,𢥠然而惧曰:镇违群公之议,而下与匹士合,有不适中,宜获戾于朋友也。
既读书,乃释然而喜曰:得君实之书,然后决知之法是,而镇之议为不谬。
之法与镇之议,于今之世用与不用,未可知也,然得附君实之书传于后世,使后世之人质之,故终之以喜也。
君实之疑凡五,而条目又十数,安敢不尽言解之?
君实曰:《汉书》传于世久矣,更大儒甚众,之家安得善本而有之?
是必谬为脱文,以欺于镇也。
是大不然。
镇岂可欺哉?
亦以义理而求之也。
《春秋》「夏五」之阙文,《礼记·玉藻》之脱简,后人岂知其阙文与脱简哉?
亦以义理而知之也。
犹镇之知也,岂可逆谓其欺,而置其义理哉?
又云一黍之起,于刘子骏、班孟坚之书为冗长者。
夫古者有律矣,未知其长几何,未知其空径几何,未知其容受几何,岂可直以千二百置其间哉?
宜起一黍,积而至一千二百然后满,故曰「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之广」。
其法与文势皆当然也,岂得为冗长乎?
若如君实之说,以尺生律,《汉书》不当先言本起黄钟之长,而后论用之法也;
若尔,是子骏、孟坚之书不为冗长,而反为颠倒也。
又云积一千二百之广,是为新尺一丈二尺者。
君实之意,以积为排积之积,广为一黍之广而然邪?
夫积者,谓积于管中也,广者谓所容之广也。
《诗》云「乃积乃仓」,孟康云「空径之广」是也。
又云「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者,此孔子教子路以正卫之父子君臣之名分,岂积与广之谓邪?
又云「古人制律与尺、量、权、衡四器者,以相参校,以为三者茍亡,得其一存,则三者从可推也」者,是也。
又云「者,自然之物,有常而不变」者,亦是也。
古人之虑后世,其意或当如是。
然古以律生尺,古人之意既知之于后世可以为尺,岂不知之于后世亦可为律,而故于其法为相戾乎?
若如君实之说,则是古人知一而不知二也,知彼而不知此也。
又云「径三分,围九分者,数家之大要,不及半分则弃之也」者。
今三分四釐六毫,其围十分三釐八毫,岂得谓不及半分而弃之哉?
且律吕之用,天地精祲,阴阳疏密,尽能总括,不可差其秒忽,至使郑康成以馀分离为数千,算其奇○,用明注解。
岂有三分之内剩四釐六毫弃而不取哉?
又言「律管至小,而黍粒体圆,其中岂无负戴庣空之处,欲责其丝忽不差邪」者,此足以见君实大不晓律吕声音之甚也。
设使空径只取三分,更无四釐六毫,其容才一千三十,任使敌撼满溢,馀一百七十更无所容;
若要所容,则长其□一寸三分强方始容受,曾不知其声已展下三律矣。
《汉书》曰:「律容一龠,得八十一寸」。
谓以九分之围乘九寸之长,九九而八十一也。
今围分之法既差,则新尺与量未必是也。
如欲知之量与尺合,姑试验之乃可。
又云:「权衡与量,据其容与其重,必千二百而后可。
至于尺法,止于一黍为分,无用其馀」。
若以生于一千二百,是生于量也。
且夫之施于权衡,则由黄钟之重;
施于量,则由黄钟之龠;
施于尺,则由黄钟之长;
其实皆一千二百也。
此皆《汉书》正文也,岂得谓一黍而为尺邪?
岂得谓尺生于量邪?
又云「庶言太常乐太高,黄钟适当古之仲吕。
不知仲吕者,果后夔之仲吕邪?
开元之仲吕耶?
若开元之仲吕,则安知今之太高,非昔之太下」者。
此正是不知声者之论也,无复议也。
又云「方响与笛,里巷之乐,庸工所为,不能尽得律吕之正」者。
是徒知古今乐器之名为异,而不知其律与声之同也,亦无复议也。
就使得真,用之法制为律吕,无忽微之差,乃黄帝之仲吕也,岂直后夔、开元之云乎?
《书》曰「律和声」,方舜之时,使夔典乐,犹用律而后能和声。
今律有四釐六毫之差,以为适然,而欲以求乐之和,以副朝廷制作之意,其可得乎?
其可得乎?
太史公曰:「不附青云之士,则不能成名」。
君实欲成其名,而知所附矣,惟其是而附之则可,其不是而附之,安可哉?
谚曰:「抱桥柱而浴者必不溺」。
君实之议,无乃为浴者类乎?
君实见咨,不敢不为此諓諓也。
不宣。
镇再拜(《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六一附录,明刻本。又见《皇朝文鉴》卷一一六,《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一○六,《文献通考》卷一三一,《经济类编》卷四六,《文章辨体汇选》卷二二四,《宋代蜀文辑存》卷九。)
「其」下一字,原本漫漶不明,似「必用」二字合为一字,然不可通,姑阙俟考。
司马光范镇所论律 宋 · 李如篪
 出处:全宋文卷六三五六、《宋史》卷八一《律历志》一四
得蜀人房庶言尺法,庶言:「尝得古本《汉书》,云:『度起于黄钟之长,以子谷中者,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
今文脱去『之起积一千二百』八字,故自前世累黍为之,纵置之则太长,横置之则太短。
今新尺横置之不能容一千二百,则大其空径四氂六毫,是以乐声太高,皆由儒者误以一黍为一分,其法非是。
不若以千二百黍实管中,随其短长断之,以为黄钟九寸之管九十分,其长一为一分,取三分以度空径,数合则律正矣」。
盛称此论,以为先儒用意皆不能到。
其意谓制律之法,必以一千二百黍实黄钟九寸之管九十分,其管之长一为一分,是度由律起也。
则据《汉书》正本之「度起于黄钟之长。
以子谷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
本无「之起积一千二百」八字。
其意谓制律之法,必以一黍之广定为一分,九十分则得黄钟之长,是律由度起也。
《书》云:「同律、度、量、衡」。
先言律而后及度、量、衡,是度起于律,信矣。
然则镇之说是,而光之说非也。
之论积一千二百之广之说则非,必如其说,则是律非起于度而起于量也。
光之说虽非先王作律之本,而后之为律者,不先定其分寸,亦无以起律。
又其法本之《汉志》之文,则光之说亦不得谓其非是也。
故尝论之,律者,述气之管也。
其候气之法,十有二月,每月为管,置于地中。
气之来至,有浅有深,而管之入地者,有短有长。
十二月之气至,各验其当月之管,气至则灰飞也。
其为管之长短,与其气至之浅深,或不相当则不验。
上古之圣人制为十二管,以候十二辰之气,而十二辰之音亦由之而出焉。
以十二管较之,则黄钟之管最长,应钟之管至短;
以林钟比于黄钟,则短其三分之一;
以太蔟比之林钟,则长其三分之一;
其馀或长或短,皆上下于三分之一之数。
其默符于声气自然之应者如此也,当时恶睹所谓三分损益哉!
又恶睹夫一千二百为黄钟容受之量与夫一黍之广一为一分之说哉!
古之圣人既为律矣,欲因之以起度、量、衡之法,遂取之中者以实黄钟之管,满龠倾而数之,得黍一千有二百,因以制量;
以一黍之广而度之,得黄钟管九十分之一,因以起度;
以一龠之之重而两之,因以生衡。
去古既远,先王作律之本始,其法不传,而犹有所谓一千二百为一龠容受之量与夫一黍之广一为一分者可考也。
推其容受而度其分寸,则律可得而成也。
先王之本于律以起度、量、衡者,自源而生流也;
后人以度、量、衡而起律者,寻流而及源也。
、镇争论往复,前后三十年不决,大概言以律起度,以度起律之不同。
深辟以度起律之说,不知后世舍去度数,安得如古圣人默符声气之验,自然而成律也哉!
至若之增益《汉志》八字以为脱误,及其他纷纷之议,皆穿凿以为新奇,虽力主之,非至当之论有补于律法者也。
杂说 北宋 · 蔡襄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六、《蔡忠惠集》卷三一
李靖称:「苻坚之败,非谢玄之善。
秦诸军皆溃败,唯慕容垂一军独全,坚以千馀骑赴之。
之子宝劝杀坚,不果。
此所以秦师之乱,慕容垂独全,盖坚为所陷明矣。
为人所陷,而欲胜敌,不亦难乎」?
予观秦伐江南,唯曰:「武平吴,唯张杜而已,若昧群臣,岂能成功」?
以此谓陷坚未尽矣。
知进讨之为利,不能料坚之材堪与不堪办事,此所以劝之也。
谢玄肥水为阵,夫兵半渡而击之利,以是坚许却军也。
以八千之众当百万,渡水而薄人,兵家所忌,岂不知此乎?
盖料坚之阵大槩难整,然后观形势也。
既而坚阵果动,济而战,坚众遂溃。
使坚之阵难却而整,必不济矣。
此玄之料事合于机变。
若以军独为陷坚,当其以千骑赴,信子宝之言,取坚如振替叶,之不为,足验无陷坚之意。
夫善用兵者虽败不亡,一军之全,法制在焉。
不能知坚之材则可罪,谓之陷坚,诬矣。
王景略之亡,唯劝坚勿伐江南景略盖知坚之材,故云耳。
福唐水居船,举家栖于一舟,寒暑食饮,疾病婚姻,未始去是,微哉其为生也!
然观其趣,往来就水取直以自给。
朝慕饭蔬一柈,不知鼎饪烹调之味也;
缊衣葛服,不知锦纨粲粲之美也;
妇姑荆簪,不知涂脂粉黛之饰也;
蓬雨席风,不知大宇曲房之适也。
相羊穷年,少而老,生而死,一事不入于中矣。
与夫阴怀贼险,乘利求倖,盛时翕翕,其败熄灭无种,孰为胜负耶?
开元中,《霓裳羽衣》盛行于时。
唐末兵戈,浸以微灭。
今河中有旧谱,而其字形与世之谱字,觱栗、笙皆不合,无从而得;
唯法曲散序无拍,谓《霓裳》之遗音,未必然也。
守程精通音律,悼其亡缺,仿像法曲造之,寄林钟商。
华日新亦造《望瀛》、《怀仙》二曲,世人罕得其本也。
庆历间,予在馆阁,尝见《九仙经》,会修《崇文总目》,凡怪诞之说摈而不取,故家无传本。
及来泉山,抱病数年,颛读医方药石之说,渐入修生之要,以精气神为妙用,故仙经丹诀亦历览焉。
然取其可以资身者,若神仙云云,吾不与也已。
《孙子》书,其文有三代风,而其致旨,一切取胜,盖战国事也。
至于精思明决,数千年以来兵家成败未始有出其畔域者,信绝世之高智乎。
予爱其无智名、无勇功之说,故录之。
或曰:晁错景帝谋削诸侯以尊汉,而陷于仇人,身死都市。
事适未就而遭谗被祸,其诚忠矣。
扬子云乃以为愚,何哉?
而孰为忠耶?
曰:诚忠矣,然为汉谋诸侯,则曰削亦反,不削亦反,非愚而何?
主父偃、贾生推恩以分地,乃谋者之长策。
乌孙公主七十馀,持携男女还汉。
人生匹耦,故有常理,而楚主嫁异国、配胡人,岂独楚王之不才?
汉之丑无时可灭,又后世和亲外夷之端,张骞之罪也。
汉通外国,以弊羌氐,斯其无策之甚。
抚安外国而威制之,盖虑为边患耳,岂致意于天马、氂牛异物诡说哉?
过犹不及也。
甚哉,爱之蔽人也!
唐太宗指麾而定天下,及夫拔佩刀、议太子,何其不明以至是乎!
甚哉,利之移人也!
汉高祖父妻男如此不顾,则利能夺爱。
妇人于爱为最深,而武后自杀其子以固权。
嗟乎,孰可与论是耶!
夫人明慧禀于天资,不可强而学,士当尽心于其间。
金铁之磨砺,既鍊其质,又从而成器。
太阿、龙渊资夫人力者,故鍊而成器。
学者勉之。
士之习末也久矣。
今为诗赋者尚不知何等事为文章,况文章,士之末耶?
欲人之兴行如曾、颜,治民如龚、黄者,难矣。
子自閒居,日造吾门者道对偶事,以为才不才。
嗟乎!
治道何从而兴?
士亦罕有自立者,其理然也。
古之人言命者,亦云归之于天,盖非人之所能测云尔。
异乎今之言命者,有阴阳日月星辰岁时异端之术,幸而时合,则莫不推引以为验也。
甚哉,人之好怪也久矣,古之人不语也。
卜筮最古,春秋时有相骨、日者,后世尤盛。
唐初乃有论命之说。
今之三命,星、算分为二门,而善七曜,多本胡法,此日者所以博济耳。
予少时治经书,观圣人于刑狱尤谆谆,《尚书》所载最为详密。
私心以为,天下万务,若生民不得其平,又岂专在刑狱乎?
及仕宦二十年,历事日久,然后知生民之患莫大于狱失其情、官巧文律。
呜呼,圣人之意深矣!
予每读《易》,至于决狱用刑之说,其卦多有《离》象,而用在刚阳之爻,盖非明不烛,非刚不决。
君子有是二者,济以仁恕,斯可谓士矣。
乐自王朴之后无述作。
仁宗时李照重造乐器,废钟磬。
其后复用阮逸、胡瑗更作新乐,房庶又为异议,迄今无定论。
林氏巽之学通《易》卦,太阳太阴,以定律管,先儒所未言。
宗室袭封议(时在学士院,朝廷以为非是。两制议者各赎铜三十斤,礼院各追一官。)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一九八、《司马公文集》卷四二、《司马温公年谱》卷五
臣等窃原圣人制礼之意,必使嫡长世世承袭者,所以重正统而绝争端也。
古者诸侯生立世子,死则袭爵。
故令文称:「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
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
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
无母弟,立庶子
庶子,立嫡孙同母弟;
无母弟,立庶孙。
曾孙以下,准此」。
皆谓始薨之时应袭爵之人也,其无后者,则国除。
自唐末以来,王公以下不复承袭。
国朝故事,常封本宫最长者一人为国公
陛下以为非古,故于去年十一月十一日降敕,节文称:「宣祖、太祖、太宗之子,皆择其后一人为宗,令世世封公,补环卫之官,以奉祭祀,不以服属尽故杀其恩礼」。
又称:「其非袒免亲,更不赐名授官」。
太常礼院寻奉检详国朝近制,诸王之后皆用本宫最长一人封公继袭。
今来新制既言祖宗之子皆择其后一人为宗,即与自来事体不同。
本院参详,合依礼传嫡承袭。
闰十一月五日,奉圣旨:「祖宗之子,并濮国公,并令传嫡袭封。
所有见今诸宫院已封公者,令依旧,将来即更不袭封」。
臣等详观两次诏旨丁宁,皆欲以复古礼而重正统也。
今据礼院所定,诸王后合袭封人内,除越王曾孙世程、鲁王孙宗肃、韩王孙宗缋、吴王孙宗绛,并依礼当传袭外,其昭成太子、陈王、蔡王皆无后,国当除。
宗保、仲合、宗达,以旁亲继袭,乃是朝廷特恩为之立后,绍封其国,于礼典亦无乖违。
所有秦王之后,陈荐等欲立其庶曾孙克继,韩忠彦等欲立其庶长孙承亮;
楚王之后,陈荐等欲立其庶曾孙世逸,韩忠彦等欲立其庶长孙从式
魏王之后,众礼官皆欲立其嫡孙同母弟宗惠。
臣等看详三王见今自有正统,而承亮、从式、宗惠皆系旁支。
若此三人袭三王之封,则子子孙孙常居环卫,世袭爵禄,与国无穷。
其正统子孙,袒免以外更不赐名授官,数世之后,降在皂隶。
如此,三人何幸而封?
正统何罪而绝?
不惟与礼之意乖违,亦非圣诏所谓「为宗传嫡」者也。
所以然者,盖缘礼据初薨之时定为嗣之人,今日于数世之后议当为后者,事体有殊,而专执令文,所以参差不合而异论纷纭也。
臣等按忠彦等以为令文之制与古稍异,若无嫡孙而有嫡曾孙,则舍曾孙而立嫡子母弟,若无母弟,又立庶子
以此知亦许推及旁支,常以亲近者为先也。
今令文称「无嫡孙同母弟,则立庶孙」,以《礼典》与《五服敕》言之,诸子之子,除嫡长外皆为庶孙。
既云立庶孙,则当于诸房庶孙内择其长者一人立之。
盖王视孙恩亲等也,庶孙比曾孙行尊而属近也。
臣等按令文皆约古礼为之,安有与古不同之理?
借使不同,朝廷方宪章稽古,亦当舍令而从礼,岂可弃礼而就令也?
况令文所谓「子孙承嫡者传袭」,言嫡子、嫡孙相继不绝,虽经百世,皆应传袭也。
若不幸而绝,则有立嫡子同母弟以下之事,非谓有嫡曾孙舍之不立而立嫡子之母弟也。
晋庾纯云:「古者所以重宗,诸侯世爵,士大夫世禄,防其争竞,故明其宗也」。
吴商云:「按礼贵嫡重正,所以尊祖祢,继世之正统也。
夫受重者不得以轻服服之,是以孙及曾、元,其为后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
王敞云:「君为祖三年,既为君而有父祖之丧者,谓父祖并有废疾不得受国而已,受位于曾祖者也」。
范宣云:「嫡孙亡,无后,则次子之后乃得传重」。
以此观之,明嫡统不绝,则旁支无继袭之道。
然则令文所谓「子孙承嫡者传袭」,自嫡曾孙以下皆包之矣。
所以更言「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者,嫌人无嫡子,即立嫡子之母弟,或嫡子有罪疾,并其嫡孙废之故也。
又言「曾孙已下准此」者,谓庶孙以上皆无,即立嫡曾孙之母弟,无母弟则立庶弟之类是也。
若令文之意,但以行尊属近者为嗣,则无嫡子,便应立嫡子母弟及庶子,何为更立庶孙也?
必若忠彦等所云,则国家故事取本宫最长者一人封公,已是行尊属近之人,更当遵行,何必更有改作也。
彼令文所指者,传袭之人,《五服敕》所载,丧服之制,事理各殊,岂可引丧服之庶孙,證传袭之庶孙也。
且造令之时,王公以下薨则传袭,故少有立曾、元者。
诸王之薨,已历数世,乃更追议当为后之人,则不应舍正统而更取旁支也。
今欲使合于古而适于今,则莫若自国初以来,于其人薨没之时定当为嗣者,以至于今日,则于礼不失,而亦不离正统矣。
秦王雍熙元年薨,于时嫡子德恭当立。
德恭景德三年卒,嫡长子承庆当立。
承庆以宝元二年卒,无嫡子,有庶子六人,长曰克晤,先卒,无子。
次曰克继,当立。
楚王以某年薨,嫡长子惟叙当立。
惟叙以大中祥符五年卒,嫡子从煦当立。
从煦以庆历五年卒,无嫡子,有庶子世逸一人,当立。
魏王以某年薨,无嫡子,有庶子三人,长曰允升,以某年卒,嫡子宗礼当立。
宗礼治平二年卒,嫡长子仲翘先卒,无子,次母弟仲髦亦先卒,次母弟仲苍当立。
以此考之,其当为后者,岂不明白矣。
所有承选虽是德文之嫡子,其父元非嫡长,自不应承袭。
盖因今来承亮以庶孙得承袭,故从承选有辞。
先王制礼皆本诸天地,酌之人情,譬如四支百体,不可移也。
移之则纲纪纷乱,争端并兴,于承选可以见其验矣。
臣等谨依古礼及令文,并去年十一月十一日敕命、闰十一月五日圣旨指挥检详属籍,重行定夺到秦王之后,合以克继袭封;
楚王之后,合以世逸袭封;
魏王之后,合以仲苍袭封。
其馀并如众礼官所定。
范景仁第四书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一三、陈本《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六二、《增广司马温公全集》卷九一、《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卷一四、《宋元学案补遗》卷一九
某启。
近领正月十二日书,续又领所赐论医及乐书,教诲勤勤,感藏无已。
医书固难测,《素问》、《巢源》在其中最精奥,诚如所谕。
光前书所云者,非敢废弃之也。
窃谓医书治已病,平心和气治未病。
景仁既得其本,则末可焚也。
然谓《素问》为真黄帝之书,则恐未可。
黄帝亦治天下,岂可终日坐明堂,但与岐伯论医药针灸耶?
此周汉之间,医者依托以取重耳
古律既亡,胡、李之律生于尺,房庶之律生于量,皆难以定是非。
光为景仁言之熟矣,今不复云。
权量虽圣所重,又须更审法制,修废官,然后政行于四方,恐未可专恃以为治也。
又今之权量,未必合于圣人之权量也。
夫中和,乐之本也;
钟律,乐之末也。
本巧也,未规矩也。
虽不尽巧,犹能成器;
若规不规、矩不矩,虽使良工执之,犹将惑焉。
光是以愿景仁销新铸之釜斛,不欲使传于后世。
万一有知乐者,音律既合于古矣,不幸得景仁之器,考之而不合,反以自疑曰:「景仁贤者,岂肯作器以误我」?
更惑于其所学矣。
此光之所大惧也,望景仁察之。
数日来顿暄,洛城花卉如锦,家兄已到,光未可离此。
景仁既许来,千万勿食言也。
范景仁论乐第十书 北宋 · 司马光
 出处:全宋文卷一二一三、《司马公文集》卷六三、《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一○六、《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卷一一、《宋元学案补遗》卷一九
光启。
六月于梦得处连辱两书。
自尔以《通鉴》欲进御,结绝文字,日不暇给,以是阙然久不修报。
景仁虽怪之,必知其非疏怠也。
光与景仁皇祐中论乐,迄今三十年,笔舌往返,前后非一。
今更欲竭肺肠以仰告,亦止于陈言重复,祗增烦渎,无益于析理也。
景仁今书所诘责者,亦不可不略自辨。
来示云:「光与胡、阮前非李照,今复主之」。
皇祐中所上闻者,正以房庶妄改《汉书》,以就私意,谓景仁不宜信而从之。
近日所上闻者,止为景仁以今之本府尺,即黄帝时尺,恐不然。
至于音律高下,素非光所习学,实不晓其是非,亦不知王、李、胡、阮之相去几律,何尝敢有所主,有所非邪?
此则所不敢当也。
来示云:「经有注释之未安,史有记录之害义理者,不可不正」。
此则诚然,然须新义胜旧义,新理胜旧理,乃可夺耳。
如浴乎沂、十月五星聚东井之类是也。
至于房庶所改《汉书》云:「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之广」。
全不成文理,岂可遽改旧书邪?
其馀则与景仁之意殊涂而同归。
景仁以礼乐为治国之大,而不可慢,光岂以为小而可慢邪?
景仁吹律吕,考钟磬,校尺量,铸釜斛,以求先王之乐,光谓先王之乐,大要主于中和而已。
亦犹景仁谓衣有青赤黄白黑之异,光谓主于温而已矣;
景仁谓食有酸苦甘辛咸之异,光谓主于饱而已矣。
然则景仁岂能全废光之说,光岂敢尽不用景仁之论邪?
彼诸家言乐者,各有十二律五音,更相是非。
如五方之人,言语不通,饮食不同,各谓我是而彼非,孰能正之?
景仁之乐视之,则王朴君臣民事物皆不相干,李照皆失其位。
使二人复生于今日,视景仁之乐,未知其云何也。
若欲知其真是真非,必有如伶伦、后夔、师旷者,始能知之耳。
今既未有其人,愿景仁且以所著《乐说》与光书合藏之,以俟后世,必有知乐者能辨之也。
光之言止于此,自今景仁更以《乐论》相示,光亦不敢对也。
不宣。
光再拜。
本朝乐(策问) 南宋 · 陈藻
 出处:全宋文卷六五一九、《乐轩集》卷八
律历同出,历辄变辄差,而律之为乐也,亦议论更改而不定。
恭惟国朝始用周乐,以治继乱,所损益可知也。
艺祖以其声高,且命和岘讨论之。
先之以西京铜望臬,次之以上党羊头,由是而雅乐和畅,盖下于向王朴一律矣。
垂八年,而李照始非之,阮逸胡安定复起而攻之失。
胡、阮之失也,而徐复、房庶又非之。
仁宗之世,而乐屡制焉。
其后也,司马温公以一黍之广为尺,而后制律,则是安定而非房庶
范蜀公用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之广为律,而后生尺,则是房庶而非安定
崇宁中,蜀公一故吏以公旧所制作之说来上,而《大晟乐》以调。
夫使温公而闻《大晟》之奏也,其善之耶?
其未耶?
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
景祐间韩琦、丁度惟厌其是非之无辨也,故之言曰:「海内击壤鼓腹以歌太平,斯乃治古之乐,可得以器象求乎」?
噫,信斯言也,古人累黍之纵横长广以校其毫釐,非耶?
度之言曰:「岁有丰俭,地有肥硗,验不齐,古之立法,存其大槩尔」。
噫,信斯言也,今之定律随时高下,不必仿诸古耶?
嗟夫,音之难知也如此哉!
况乐又有大可疑者,君子不可不辨也。
太常之乐,设而不可听;
教坊之乐,听而谓之淫。
然则古乐果若是其不可听,而可听者皆为淫声哉?
今之人不能听古乐,而古乐感当时之人,何也?
诚恐太常之乐未必合古,即教坊之乐而谐之以正声,乃其所以古也。
否则,因古之器而理今之声,其庶几古乎非也。